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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大一犯强奸罪学生仅被留校察看 其朋友圈内容曝光:kaiyun·开云(官方)app下载安装ios/安卓通用版/手机版发布日期:2024-09-05 浏览次数:
本文摘要:浙0106刑初140号刑事判决后,案件下文并未不予发布,“因人民法院指出有不应在互联网公开发表的其他情形”。

浙0106刑初140号刑事判决后,案件下文并未不予发布,“因人民法院指出有不应在互联网公开发表的其他情形”。  浙江大学《学生手册》规定,被司法机关被判管制、有期徒刑或独立国家限于附加刑的,或被被判有期徒刑被宣告有期徒刑的,给与留校察看或解聘学籍处分。  对于处置纳某的依据和标准,浙江大学党委宣传部部长应飚7月21日在对此上游新闻记者专访时回应,学校将尽早发布官方信息,对此事做出解释。

▲一审判决后,法院未公开发表此案的起诉书。图片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律师指出浙大处置显著失当,强奸不是违纪是犯罪  纳某的事件也在法律圈引起注目。  北京市闻泽律师事务所连大有律师指出,根据刑法236条强奸罪的规定,以暴力、威逼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判处死刑。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少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强奸妇女一人的,可以在三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认量刑起点。

纳某在法定刑之下且是有期徒刑的情况较为少见。  融合目前公开发表的信息来看,纳某有可能由于讯问和犯罪终止这两个法定量刑情节造成其在法定刑以下量刑。法律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退出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避免犯罪结果再次发生的,是犯罪终止。

对于终止罪,没导致伤害的,应该减免惩处;导致伤害的,应该减低惩处。犯罪以后自动投案,真实情况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讯问。对于讯问的犯罪分子,可以贬斥或者减低惩处。其中,犯罪较重的,可以减免惩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少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中提及,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要求被判的刑罚。量刑既要考虑到被告人所犯罪讫的长短,又要考虑到被告人负起刑事责任的大小,做罪责刑相适应,构建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连大有律师回应,依据《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置办法》对纳某展开处分也显著不悦,强奸罪显著不是违纪,而是犯罪行为。违纪、违法及犯罪,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是显著不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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