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全称“康得新”)涉及债务融资工具的主承销商,在债务融资工具登记发售和先前管理期间,违背银行间市场涉及自律管理规则。 明确有尽责调查工作并未遵循勤劳品行原则、并未确保调查质量,并未对康得新参予现金管理业务的情况展开充份尽责调查并督导康得新在债务融资工具发售文件中不予透露;对债务融资工具筹措资金用于情况监测和督导不做到,并未监测到康得新将筹措资金划入体外的情况并督导其及时透露筹措资金用途更改信息。 经过全案和两次审核,交易商协会要求对北京银行不予警告,停止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涉及业务6个月,这还包括停止法院北京银行上报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登记材料,停止法院北京银行上报的追加主承销商团成员的材料等,并责令其针对本次事件中暴露出的问题展开全面了解的排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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